本报南昌11月30日电(记者周欢)12月1日,《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实施,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,标志着江西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迈入法治化、规范化的新阶段。
据介绍,江西是矿业大省,矿产资源采掘面大、历史悠久,由于过去长期粗放型发展,矿山企业普遍“重开采、轻修复”,导致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欠账多。目前,江西有持证矿山2542座,待治理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3923座、面积13.48万亩,其中废弃露天矿山10.50万亩,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艰巨。江西仍存在矿山企业生态环保意识不强、资金投入不足、市场化机制不活等问题,迫切需要将一些有效的经验、举措上升为法规制度。
《条例》共33条,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各方责任,按照谁破坏、谁治理的原则,明确采矿权人、非法开采行为人为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;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的过程管理,对采矿权人生态修复建立了“全链条”管理制度,包括前期方案报批制度,中期采取具体生态修复措施、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和“边开采、边修复”制度,以及后期实行修复验收、后期管护制度。
此外,《条例》还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,规定了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模式和程序、收益方式,明确了产权激励、生态修复产品关联收益、碳汇交易、金融扶持等政策,助力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、旅游、体育、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。
来源:人民日报